她,敢向老板 索要解雇赔偿金
阿荣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去年7月,当阿荣进入深圳特区边缘的一家服装厂打工的时候,厂方通知她说,试用期3个月。
“我想,试用期总得好好干吧。”她说,于是,诚惶诚恐地干活,生怕完不成厂里给的任务,不能通过试用期。
到了9月下旬,眼看3个月试用期就要满了,阿荣的心情也渐渐放松下来。一天,车间主任找她,她以为是通知正式录用,结果却让她傻了眼:“你试用期不合格,把厂牌交出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当天,阿荣了解到,很多和她一起进厂的工友,都在这一天接到了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这才恍然大悟:“这家工厂就是这样不断招人,又在试用期快满时把你赶走,节省用人开支。”
和她一道进厂又一道被“试用不合格”的工友,大部分都认命了,结算了试用期工资另找工作去了。
阿荣却咽不下这口气,她仔细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发现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一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我的合同只有一年,怎么也不能有3个月试用期”,阿荣对晶报记者说。
于是,阿荣投诉到了劳动站。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判决,工厂向阿荣补发工资1600元。
“不是钱的事,这是一口气!”说起半年前的经历,阿荣余愤未消,“我们打工的,因为不懂法吃的亏太多了!不用法律保护自己,就只能永远受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