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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深圳女工,她们“敢”做什么?

已阅读2014-03-08 18: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前夕,记者在工友志愿者的协助下,采访了多位在深圳不同工厂打工的女工,探寻普通深圳人既熟悉又陌生的这个群体。

记者调查发现传统女工形象被颠覆,她们更懂得追求幸福与权益

深圳特区自从诞生的那天,就与“打工妹”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上世纪80年代,这两个词汇在见诸文字时,几乎是形影不离的。

女工,在特区诞 生之初成就了深圳的辉煌。今天,深圳特区已经34岁了,生产线上的女工仍是深圳不可或缺的劳动力。只是,这些大多数生于深圳特区建立之后的女工,还会像当 年致丽工厂的女工那样,对种种管理漏洞和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忍气吞声吗?她们还会像那些“妈妈辈”的早期女工那样,过着车间—食堂—宿舍三点一线的生活吗?

“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前夕,晶报记者在工友志愿者的协助下,采访了多位在深圳不同工厂打工的女工,探寻普通深圳人既熟悉又陌生的这个群体。

视角1:工作

面对霸王条款,她敢和老板对簿公堂

今天的深圳女工,她们“敢”做什么?

小蝈勇于维权。

“我是那家工厂第一个跟老板打官司的工人”,小蝈对晶报记者说。

2年前,刚到深圳打工的小蝈,被招进西乡固戍一家模具厂做统计文员,“进厂时签了一份合同,上面写着工作时间是每周5天,每天8小时,月工资1600元”,小蝈说,但是,厂里却规定每周工作6天,只有星期天才休息。

“实际上深圳模具行业普遍实行每周6天工作 制,工人通常不会较真。”小蝈说。于是,小蝈又认真审视了自己和工厂签订的合同,发现上面写明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根据这个条款,我每周六上班应 该算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费应该在1600元工资之外另计。”小蝈说,老板每个月至少应该给她支付4个周六的加班费。

半年之后,小蝈决定离开这家不尊重法律,不尊 重工人的工厂。离开前,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给老板一个小小的教训。去年夏天的一天,小蝈把手头的工作移交给同事,同时给老板发了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内有 两份文件:辞职信,以及索要加班费、补缴养老保险、未兑现的上浮工资等总计1.4万元的信函。

起初,老板非但没有理睬,还通过法律顾问指责 小蝈未经批准就离职,属于旷工。于是,小蝈向西乡街道劳动站提起仲裁申请。去年7月,劳动站立案并开庭。“这时候,老板着急了,让法律顾问给我打电话,要 求和解,我拒绝了”,小蝈已经决心与老板对簿公堂,因为在懂法律的工友帮助下研究了《劳动合同法》,“他们给我的1600元,只代表每周5天的工资,周六 的加班费不给是违法的”。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小蝈和工厂达成了和解,工 厂同意支付加班费8000元,而未兑现的上浮工资和补缴养老保险,还是以种种理由“赖”掉了。对这个结果,小蝈虽不满意,但还是接受了。“我就是想让老板 知道,不能只顾赚钱不顾及工人的利益,不是每个工人都可以任他摆布的。”小蝈说。

“调解那天,工厂的法律顾问对我说,老板在固戍开厂10多年,我是第一个跟他打官司的工人”,这一点,比拿回8000元加班费还让小蝈高兴。

今天,她在一家关注劳工的公益组织工作,帮助权益受到损害的工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十分开心。

她,敢向老板 索要解雇赔偿金

今天的深圳女工,她们“敢”做什么?

阿荣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去年7月,当阿荣进入深圳特区边缘的一家服装厂打工的时候,厂方通知她说,试用期3个月。

“我想,试用期总得好好干吧。”她说,于是,诚惶诚恐地干活,生怕完不成厂里给的任务,不能通过试用期。

到了9月下旬,眼看3个月试用期就要满了,阿荣的心情也渐渐放松下来。一天,车间主任找她,她以为是通知正式录用,结果却让她傻了眼:“你试用期不合格,把厂牌交出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当天,阿荣了解到,很多和她一起进厂的工友,都在这一天接到了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这才恍然大悟:“这家工厂就是这样不断招人,又在试用期快满时把你赶走,节省用人开支。”

和她一道进厂又一道被“试用不合格”的工友,大部分都认命了,结算了试用期工资另找工作去了。

阿荣却咽不下这口气,她仔细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发现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一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我的合同只有一年,怎么也不能有3个月试用期”,阿荣对晶报记者说。

于是,阿荣投诉到了劳动站。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判决,工厂向阿荣补发工资1600元。

“不是钱的事,这是一口气!”说起半年前的经历,阿荣余愤未消,“我们打工的,因为不懂法吃的亏太多了!不用法律保护自己,就只能永远受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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