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关于这个问题,身份证法上述条文和全国人大的释义已经解释的非常明确。但是不少朋友还是用以下的条文来进行反驳,但这些辩驳基本上是站不住脚的。
1)《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这里“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与“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之间用的是“或者”。于是不少朋友认为这个就可以作为查验身份证可以不出示证件的依据。
首先,该条属于此法“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之下,属于义务性规范,而不能作为主动行使职权时的授权性依据。
其次,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给出了行使职权进行盘问检查时出示证件的程序:“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 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这个规范里出现了盘查任务时可以在着制式服装时不出示警察证的语句,不过需要注意法律规范出现矛盾时的具体适用问题,从效力等级、一般特别事项关系、制定时间先后等等法律适用的几条原则来看都不应予以适用。
首先,这个规范是公安部的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证法》,上位法应优先于下位法进行适用;
其次,从行使职权事项的性质而言,查验身份证属于盘查事项中的一项特殊事项,既然身份证法对查验程序有明确规范,那么当然应该适用特殊事项的具体要求,此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
再次,从上述规范制定的时间先后来说,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制定于2008年11月;而《人民警察法》最新修订的时间是2012年10月,《居民身份证法》是2011年10月颁布。可以看出后边两部法律制定的时间在后,此即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还有人举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说里边没有提到出示证件,可以朋友你看看这个规范的标题,这个规范第一条就明确说适用的是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深圳这个查验身份证的事情是现场制止违反犯罪行为么?
3、警察是否可以仅仅因为未带身份证就将其带至警局进行盘问?
对此《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看不出深圳事件中两位女性可以符合以下何种情形: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从以上的条文列举和分析可以看出,深圳事件中该民警除了言语失当之外,更重要的在于查验身份证不符合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将其带至警局的过程更属于恣意执法,明显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