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公安分局辖下民警陈某对两名女性涉嫌违法查验身份证并带至警局的视频被广为传播,宝安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其“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对有关查验身份证具体规范的不同理解,所以有必要再发一些相关条文和分析。
1、警察是不是想查就查公民的身份证,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有关查验身份证的法律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ngzheng/2004-10/21/content_337775.htm)指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身份证不得非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 验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规定。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人民警察 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 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作了明确 规定。本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 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所谓“经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 证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这里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 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 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 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
可以发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查验身份证的几种情形,在深圳视频事件中,看不出符合上述何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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