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控告女方“不当得利”
今年55岁的张先生诉称:2009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才17岁的宋小姐。经长时间接触后,他与宋小姐相恋。其间,他多次向宋小姐赠送各类奢侈品并向其账户转款,双方相处较好。2012年7月12日,张先生又通过银行给宋小姐转款30万元,供其使用。
2013年起,到了谈婚论嫁的时间,宋小姐以种种理由要求张先生给其转款购买婚房等结婚所用物品,并承诺会与张先生结婚。
张先生信以为真,故先后三次委托他人通过找换公司,向宋小姐账户转款120万元人民币。
2013年5月,宋小姐谎称与张先生结婚,并要求张先生出资为其购买一部豪车。于是在同月24日,张先生刷卡花费200万余元人民币,给宋小姐购买一部阿斯顿马丁轿车。宋小姐提车后,以种种理由与张先生发生争执,并以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为由提出分手,还将张先生所赠全部奢侈品带走并将豪车开走。
为此,张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宋小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宋小姐偿还张先生3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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