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逆转
亲子鉴定纠纷
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出台,才让他重燃希望。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如果苏玲无法证明莉莉是张华的孩子,法院便可认同张华的主张。
2011年底,张华第三次提出再审申请,经省高院裁决,其婚后财产纠纷案再次开庭。
2012年,一审判决苏玲一次性返还张华抚养费3.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的判决让张华如愿讨回了公道,但他表示,自己应得的赔偿至今仍无下落。
离婚后,两人的房子被判共同居住,于是去年张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
苏玲认为,双方已离婚7年,房屋贷款基本上由自己偿还,不应平分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苏玲所有,其向张华支付经济补偿28.7万余元,张华支付苏玲公积金等经济补偿共2万余元。
今年初,张华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但法院执行局经调查发现,苏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张华发现对方有财产可执行或提供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立案执行。
单方做亲子鉴定
法庭不认可
法院认为,张华不能证明莉莉为非亲生子,故判决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平分。
张华不服上诉,二审武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但他认为,医院的鉴定已证明了苏玲对婚姻的不忠,她应为此不分或少分得共同财产,而自己也应得到相应赔偿。为了讨回公道,他向湖北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同时,2008年3月,张华再次偷着带莉莉到一家法医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并出具报告书,结果又一次显示两人非亲生父女。然而,因苏玲始终坚持拒做亲子鉴定,两级法院经再审后,仍先后否决了张华出示的鉴定书。
法院认为,鉴定书虽表述了张华与莉莉亲子关系不成立,但仍需提取苏玲的血痕样本做鉴定以示孩子来源。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由于女方不配合,故不能作相应证据。拿到结果的张华仍然不服,然而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却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