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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女孩身体换旅行算卖淫吗?

      发布时间:   编辑:大象


95后女孩给我们出了一道无解的难题

据报道,有一位自称 95后萌妹 的女网友,公开宣布了一个用身体换旅游的 0元游中国 计划,每到一个地方找临时男友,男友负责所有费用,她则会与男友一同白天游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经完成了苏州、无锡、南京站的行程,此举仍是现在进行时。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无法接受,并质疑道:她这种作法与卖淫有何区别?

这个95后女孩的想法和作法相当惊世骇俗,让人感到时代真是不同了。倒回10年,中国还没有互联网,一个小女孩绝对想不出这一奇招,就是想出来也不能如此快捷地找到愿意接待她的男友。

倒回20年,她的行为铁定违反刑法,而且她犯的不是自诉罪,是公诉罪,罪名是 流氓罪 。试举一例: 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 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高法案例集,第176-177页) 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惩罚的是所有发生在婚姻之外的性行 为。直到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了流氓罪,从理论上讲,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才可以不再入罪了。所以这个95后女孩生在了一个好时代。她这样做不必像她父辈的 人那样被投入监狱了。

虽然不违法,但是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不是不道德的呢?应当说作为一个单身人,与任何人发生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能算道德有问题。如果是已婚者,在婚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就违反了婚姻道德和对配偶的忠诚承诺,这个女孩没有这个问题。

那么,她的行为就全无问题了吗?她的问题是给社会、给现行卖淫法出了一道难题:她用身体换旅游的行为算不算性交易?按照现行卖淫法,性交易要受到行政拘留和 罚款的处罚,严重的要进收容教育所,刑期半年到两年(虽然目前已经有许多呼吁应当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理由与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相同)。

这个女孩的行为是一个介于性交易和自由交友之间的行为。定性的困难在于:男方对她的招待应当定义为交友时的馈赠还是性交易的酬金。定 性以什么为标准?如果以交往时间长短为标准,交往一个小时的定性为性交易,交往一天以上的不算性交易,那么陪睡一夜的算不算性交易?两小时的算不算性交 易?一小时零五分钟的算不算性交易?如果以是否给现金为标准,那么只要将现金换成等值实物就可以不算性交易了吗?比如买一件首饰或者付旅馆的开房费。前者 与后者有本质不同吗?

由此可见,这个女孩的突发奇想为我们出了一道什么样的难题。我一直在主张卖淫非罪化,原因之一就来自这个难题:性交 易与一般交友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不好确认。就像包二奶其实也是一种性交易,但是我们无法把包二奶定义为卖淫加以惩处一样。更极端的观点是恩格斯提出的, 他认为资产阶级家庭中不工作受丈夫供养的妻子属于 卖淫 性质。我们就更不好把妻子也定义成卖淫加以惩处了。

该怎样解答95后萌妹无意之间给现行卖淫法提出的这个无解难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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