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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撩汉” 田朴珺起诉自媒体索赔55万

已阅读2016-12-25 11:59 来源:北京时间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因某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田朴珺“撩汉”“走野路子”,近日,田朴珺以上述文章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该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被指“撩汉” 田朴珺起诉自媒体索赔55万

田朴珺起诉自媒体索赔55万

被指“撩汉” 田朴珺起诉自媒体索赔55万

田朴珺(资料图)

       10月21日,微信公众号真实作者现身,表示被告王女士是其朋友,并未参与任何文章的写作和发表。同时提到,“《田朴珺撩汉往事》一文,所有独家事实性消息皆有明确来源,稿子大部分其他内容,也都是引自外界已公开的信息和评论,并非对方起诉书中所言的“肆意诋毁”。相关证据我也将委托律师向法庭出示。田小姐诉讼书中所谓的“涉嫌名誉侵权”,更无从谈起。”

      《田朴珺撩汉往事》作者原文如下:

     开庭了。

      自半个月前媒体曝光兽楼处被田小姐起诉以来,很多读者一直问我官司进展如何。抱歉没有一一回应,因为我实在也不知道怎么回应。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今天终于可以向大家汇报下进展了。

     上午,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第九法庭第一次开庭。原告田小姐和被告王女士均未到场,我不是被告,因而无法上庭。据庭后田小姐的代理律师跟她的电话内容来看,她已经从巴黎回来了,开庭时候貌似就在法院附近。

       被告王女士是我的朋友,我之前借用了她身份证号,注册了微信公号“兽楼处”。在得知田小姐起诉她时,我给她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她是一位刚刚产后的妈妈,无端卷入这次诉讼,我内心非常不安。在此对她表示深深的歉意。

      兽楼处所有文章都是我独立写作发表,王女士未参与,事前也不知情。我希望能承担全部责任,争取法院解除王女士的被告身份。今天在法庭上,代理律师也请求法院,让我代替王女士成为诉讼主体,将官司打下去。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或增加被告,故今天的开庭只是庭前会议,11月29日将再开庭,我将继续向法院申请承当全部责任。

      在这片沼泽一般的中国房地产业,我已经做了整整十年。微信公众号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我清醒、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田朴珺撩汉往事》一文,所有独家事实性消息皆有明确来源,稿子大部分其他内容,也都是引自外界已公开的信息和评论,并非对方起诉书中所言的“肆意诋毁”。相关证据我也将委托律师向法庭出示。

       田小姐诉讼书中所谓的“涉嫌名誉侵权”,更无从谈起。

       公众人物在赚取了因公众持续关注所产生的超额社会利益的同时,理应对公共评价有着更高限度的容忍。若把对公共事件、公共人物的正常评论,视作名誉侵权,实在是今天信息社会的一大悲哀。

       年轻的时候特别喜欢一本小说《1984》,描述了上世纪反智的社会里,无法自由表达自身想法的生活。

       小说里,大洋国里有规定哪些词哪些字,在哪些场合是不能用的。结尾,世上只剩一个可以说的字,人们用那个字代表1,空格代表0,二进制表达。但最后一个字都不能说了,人们只能默默地看着彼此。

      现实不是小说,再浓重的雾霾也终有消散的那一天。再次感谢各界友人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作者:兽爷

      来源去脉:

     10月21日

      曾在《甄嬛传》中饰演敦亲王福晋的演员田朴珺,认为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文章称其“撩汉”、“走野路子”是侵权行为,起诉了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王女士,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今天(6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田朴珺起诉称,2016年7月4日,王女士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走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对其诽谤。该文章一经发表,7小时内阅读量超过120万,给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王女士事后删除了该文,但其名誉损害已经形成,且并未因文章删除而减少。

      田朴珺称,文章不尊重事实,对其横加指责、诋毁,称其是导致王石“困局”及万科“死亡”的原因,“王石多年积累的商誉,也在田小姐长时间的自我炒作中消耗殆尽”、“王石今日之困局,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段关系的拖累”。文章诋捏造事实,称其做的地产生意与万科有关,指其从事关联交易、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田朴珺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影响,使其公众评价降低,对其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精神伤害,为此,诉讼要求王女士在其发布上述文章的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及各大门户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前不久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法院表示,根据田朴珺在起诉时提供的王女士联系方式,法院曾电话联系被告,但接听人员称该号码并非王女士本人。电话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田朴珺提供的王女士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邮寄了诉讼材料,通知王女士出庭应诉。快递跟踪记录显示,诉讼材料已有人签收。但截至发稿,王女士尚未主动联系法院,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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