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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拘役三个月 罚款四千元

已阅读2017-11-03 10:45 来源:搜狐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于今日(11月3日)一审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拘役三个月 罚款四千元

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拘役三个月 罚款四千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郎永淳一审判决公布

        搜狐娱乐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于今日(11月3日)一审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拘役三个月 罚款四千元

        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移送检察机关。

       朝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郎永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郎永淳及其辩护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永淳醉酒后架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案,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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