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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4)

已阅读2017-09-19 12:59 来源:百度   发布者:大象      分享: 更多

2010年10月左右一名柳州女子的不雅“艳照”在互联网上不断传播,引起了柳州乃至全国网友的关注,散播艳照的男子系该女子前男友,此前该男子曾因特殊寻人举动引起媒体关注,柳版“艳照门”在红豆论坛等网站成为网友热议的对象,“艳照门”男主角的网易博客,昨晚10时许

最新进展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柳州艳照门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但在叶某的博客和QQ空间中,艳照已被删除。昨日叶某回应,这些照片均是各网站管理员所删除。有网友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此事件的不良影响。

近段时间以来,柳州艳照门事件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在某个论坛里,艳照门事件成为近期关注的焦点,关于艳照门的发帖回帖数以万计。有网友转发了叶某最新的QQ日志。日志中,叶某坚称此事小莫有错在先。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网友们大多对叶某的行为表示愤慨,有网友在网上征集线索,想真人PK叶某。但大多网友还是理性地认为,无论是真人PK还是人肉搜索,都不能解决问题。 还有几位网友自称是叶某本人,并声称不怕真人PK,挑起众多网友的怒火。但叶某称,他并未在红豆今网论坛露面。

叶某说,他的博客和QQ空间中的照片均系网站的管理员所删,并非他本人意愿,“又没有露点,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删”。 同时叶某表示,他不会主动再将照片放在网上,但是“光盘里的内容如果泄露出去,我也负不了责”。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有网友f表示,对于艳照门事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采取一些措施,消除此事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因为很多未成年人都会上网,但鉴别能力不强,“如果有样学样就不好了”。同时,柳州出现这样的事情,对于城市形象也很不好。并建议网友“不要围观了”,将艳照转来转去,“一不小心,说不定你也犯法就不好了。”—— 博白社区

再爆艳照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柳州版艳照门尚未平息,2010年11月30日,河南一网上,网友发了这样一个带有视频的帖子。 视频里,所有的女孩都画着浓妆,背后是大量舞台服装,一名扮演成主持人的女孩儿在说话,一个名叫孙倩倩的女孩因不肯删除日志内容,而被另外几个女孩儿扯住胳膊腿原地旋转,并被众人“暴揍”。 随后又网友贴出,该女生——孙倩倩的激情照片,一下子再度引爆了网民的关注。——柳州论坛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网友倡议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1、叶某已删除了发在自己QQ空间和博客中的“艳照”。网上很多网站都以“柳州艳照门”为幌子吸引点击。大多号称可以下载“柳州艳照门”全套的网站,均是有木马的“钓鱼网站”。

2、“不看!不传!不评!‘柳州艳照门’可休矣!”。

柳州版艳照门女主角莫菁近况

3、叶某想借此达到他的搞臭别人的目的,“我们无意中都变成了枪子”。“无意中我们看了,传了,评论了,事情就越来越热,对他人的伤害也就越来越大。”

4、只要所有网友对于网上关于“艳照门”的内容,不看帖,不转发,不去评论。这件事情就能够很快过去。“只要人人自律,就能减少对他人的伤害!”

律师意见

 

1、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叶某散播艳照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如情节轻微,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根据《刑法》相关条文,就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人物被捕

 

不雅照的出现引起了不少媒体的关注,2010年11月25日,发布不雅照的男子叶某接受柳州当地两家报纸的采访,声称公开不雅照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并称在发布不雅照之前咨询过律师,希望“在名誉侵权的审判席上与她见面”。

随后数日,媒体的报道令不雅照事件在当地家喻户晓。柳州当地的一份报纸甚至以两个整版的版面详细刊登了对叶某的专访,使不雅照事件在当地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并给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不雅照在互联网流传后就辞职离家出走的莫某数次想要自杀,而莫某的父亲更因遭受打击忧愤成疾住进医院。

随后,叶某的博客和QQ空间中的不雅照虽然已被删除,但经过网络的大肆传播,事件的影响已经很难根除。莫某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此后,莫某向柳州城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称叶某在自己撰写的博文中,捏造事实诽谤她,多次指名道姓辱骂她和她家人,对她和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她强调,叶某指责她私生活不检点、和领导同事之间有不轨行为等,均是捕风捉影,没有依据。

柳州城中区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后,2011年1月6日晚上,民警在三门江林场附近的叶某家中将他抓获。次日凌晨,叶被送进看守所收押。城中区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市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劲松认为,以叶某的行为来看,其已经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涉嫌诽谤罪和侮辱罪。

判刑三年 

2011年6月9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柳州“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刑事自诉案审理终结,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据了解,城中区法院曾于2011年3月21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事件中不雅照片和视频的发布者叶帛鑫犯侮辱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叶帛鑫认为其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市中院的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叶帛鑫在互联网上连续公然发表多篇博客,用侮辱性词语辱骂莫女士,明显反映其具有破坏莫女士名誉的故意,他还公布出莫女士的照片、真实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并多次公开诋毁莫女士的人格,持续时间长达半年。引起大量网民点击阅读及跟帖,导致莫女士的人格、名誉都受到极大损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叶帛鑫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故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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