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还指控郑发岑实施了另四起强奸犯罪,其中三起伴有抢劫行为:
2009年10月27日8时许,郑发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学后面小路,对孕妇刘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刘某某的人民币50元、长虹移动电话机1台。2015年3月18日21时许,郑发岑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顺峰山公园环湖路,对付某实施强奸,致付某轻微伤。2015年4月13日13时许,郑发岑在湛江市赤坎区瑞云湖公园一小路,对卢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卢某某的三星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1845元)。2015年8月9日16时许,郑发岑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天桥附近,对陈某实施强奸,并抢得人民币50元。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郑发岑的刑事责任,郑发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发岑对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被害方认为,郑发岑因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仅半个月又开始四处作案,甚至连孕妇都不放过,请求对其处以极刑。法庭目前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