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称,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此前,检方已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该份《不起诉决定书》还称,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 间,该院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和5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3月22日和5月12日重新移送 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日,佩佩的母亲告诉澎湃新闻,因为不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这一决定书,7月初,他们已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公诉。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经检测,死者(佩佩)心血中乙醇浓度382.0mg/100ml,乙醇中毒致死血浓度一般为400-500 mg/100ml,但致死血醇浓度个体差异较大。综上,根据本次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及毒物检测结果分析,死者佩佩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特点。
律师称不起诉决定书存逻辑矛盾
长沙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王某在佩佩醉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是否涉嫌强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认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直至死刑。
甘元春认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 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甘元春称,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明确了佩佩是被灌酒,失去意识死亡,也确认了醉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发生了关系,却认为构成强奸犯罪证据不足,在逻辑上应对此进一步说明。
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