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在2012年,齐国良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在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后,齐没有找工作,就动起了绑架卖淫女勒索钱财的念头。
随后,他多次以带卖淫女出外过夜为由,然后将对方绑架。据悉,他在2013年10月7日晚,携带手铐、针筒等工具,租用小车来到广州增城,伺机绑架从事卖淫活动的失足妇女索要钱财。据齐某良的同案犯、帮他跑腿的郭某供述,齐某良最少干了6件这样的事,直到被抓。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齐某良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卖淫女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他已给了嫖资,不属于强奸,而他的行为也应属于敲诈勒索,不应属绑架罪。但法院二审后,驳回齐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齐某良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