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打开房门,长发女子跟在其后。监控视频截图
房费由治安大队的朋友结算
此前,举报人称当晚108元的房费非韩淼本人支付。据其提供的当日房费结算单显示,上写“招待治安大队”6字。《决定书》披露,房费实际由韩淼在庆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的朋友李某锋结算。
《决定书》称,7月17日上午,韩淼偶遇朋友李某锋,让其帮忙订个干净酒店,以招待外地来的客人。李某锋随后联系其在庆安某宾馆的朋友,让留间 房由其结账。之后,李某锋告诉韩淼宾馆地址及到宾馆前台去房卡时提其姓名,房费由其结算。开房次日中午,韩淼到宾馆接蔺某某,告诉蔺某某把房卡交前台,房 费已结。
行政撤职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据《决定书》,韩淼作为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带女同学开房同住一床,被反映到媒体并曝光,给全省检察机关造成了恶劣影响。调查期间, 韩淼和其妻子对调查组撒谎、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韩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淼行政撤 职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到民行科任科员。
此前,庆安官场一内部知情人士证实,韩某妻子曾前往调查组,称当晚房间系其所开。10月20日,韩某妻子亦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长发女子是她和韩淼老同学,其开房后在房间里等他们。
《决定书》文末称,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韩淼本人,未获回应。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纪检工作的负责人称,处分决定书已向韩淼当面宣读,目前韩淼尚未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