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获得谅解判刑十年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庭审中,林森家属表示在案发后已对1死1伤无辜路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和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广州中院认为,林森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林森有自首情节,两名抢夺男子对本案负有重大责任,林森在赔偿后获得了无辜路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依法从轻或酌情从宽对林森进行处罚。故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分别赔偿两名庾姓死者家属物质损失2.2万元。
案件焦点
为追回手机撞死抢匪,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在开庭审理期间,林森辩解称自己不是故意去撞两名抢匪,而是在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后才接触到对方的摩托车。林森的律师认为,林森是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驾车追赶抢匪,属于正当防卫。他的追截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只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定,林森在手机被抢后开车追赶,两名抢匪的抢夺行为已结束,财物已得手,也已逃离现场不在林森的视野范围内,不法侵害已结束。两名男子对林森已不存在人身威胁,林森追上去后撞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要件,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追匪致路人1死1伤,是否属于过失行为?
律师同时认为,林森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林森驾车追匪只是为夺回手机,用车拦截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刹车),主观心态并非蓄意伤害。且林森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两名抢匪,不符合该罪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林森在拦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路边不特定的被害人,属于过失行为。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称,林森一开始追匪虽是针对特定对象,但他驾车高速撞击两名抢匪后,又撞倒了两名路人,上述行为是一瞬间完成的,无间断无停顿,不应根据他的主观故意进行割裂对待。另外,事发处有一个公交站,林森以96.92公里/小时的高速撞击,且当时许多乘客在等车,林森也承认看到前方有人群,作为有一定经验的司机,应当预见到这样的车速撞击极可能会危及不特定无辜群众。但林森为了财物对此持放任态度,结果也超出了他所针对的特定对象,造成无辜群众一死一伤。因此不采纳律师意见。
车主是否需要对抢匪家属进行赔偿?
律师还表示,抢匪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林森酌情从轻处罚。证据显示,庾健洪事发前无正式工作,2011年曾因犯抢夺罪被花都区法院判过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
广州中院认定,庾俊宁、庾健洪两人抢夺林森手机在先,林森为拿回手机而案发,故上述两名男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引发本案,负有重大过错。且两名男子案发前吸过毒。因此可对林森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减轻林森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森被判需分别赔偿庾俊宁、庾健洪家属物质损失3.1万元,但考虑过错责任分别只需赔2.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等民事赔偿另案处理。 南都记者 吴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