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今年初,检察机关以王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上午,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王林否认故意伤害,称自己只是过失。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集中在王林涉嫌罪名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人称,根据口供,王林是成年人,刺伤女友大腿,导致流血不止,只是用丝袜进行简单包扎。仅因为电话坏了无法打120、女友觉得没事不愿去医院等原因,就放弃带她去医院救治,存在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本案中导致方艳死亡)的间接故意,“因此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林的刑事责任。”
王林辩护律师辩称,从王林归案后数次笔录中发现,王林只承认了伤害女友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林当时的心理状态存在“故意”。另外,从整个事件逻辑上分析,王林从来不想女友自杀或自残,才抢下她手中的水果刀。
“退一万步讲,在无法判断王林是否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本着刑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精神,也应当认定王林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该律师称,犯前一种罪量刑三到七年;而犯后一种罪,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最高为死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